温州鑫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富贵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QE0L10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宽带路11号德丰综合大楼B幢108号-8(一照多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11 月,为温州市花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景山衍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温州市瓯景山印达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温州市瓯海景山一禾广告策划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温州妙来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景山璀易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温州瓯海景山甜恰水果商行(个体工商户);温州市瓯海景山至拓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共八家市场主体代办营业执照。在代理上述登记注册业务时每单交易费用为 300 元,共获利 2400 元人民币。为取得上述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法定负责人在不存在房屋租赁事实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租赁材料,并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骗取营业执照登记。当事人违法所得 2400 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
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理。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 2400 元人民币;2、处罚款 3000 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 54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