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MA14UHDR6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四马路凯盛家园小区106-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减处〔2025〕213号
经查,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共72台,其中32台电源额定电流为5A、40台电源额定电流为6A,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当事人从沈阳市三好街购入,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货值金额288000元。电脑主机外壳均无3C认证标志,电脑主机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第39种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除了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外,还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收取的网费包含房费、网管费用、上网费用、水电费用和其他费用,电脑使用费用包含在网费中,未单独收取电脑使用费用,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完成整改。
2025年7月8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容为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经营的电脑为组装兼容机且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请监管部门核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均为组装机,电脑主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查,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共72台,其中32台电源额定电流为5A、40台电源额定电流为6A,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当事人从沈阳市三好街购入,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货值金额288000元。电脑主机外壳均无3C认证标志,电脑主机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查,四平市卡特琳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共72台,其中32台电源额定电流为5A、40台电源额定电流为6A,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当事人从沈阳市三好街购入,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货值金额288000元。电脑主机外壳均无3C认证标志,电脑主机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