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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潘海燕皮肤科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97D993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万松东路901、903号,富民南路351、353、355、3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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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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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572号
现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为诊所服务及化妆品零售,并已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诊所备案。当事人从山东卫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以下产品:1.品名:润玉海runyuhai复方水杨酸擦剂,包装上标注有“复方水杨酸擦剂”、“山东卫肤药业有限公司”等字样,规格:60ml,购进日期:2024年4月9日,购进数量3000盒,购进单价4.2元/盒,其中当事人已使用542盒,收费为6元/盒;2.品名:润玉海runyuhai痤消擦剂,包装上标注有“痤消擦剂”、“执行标准Q/WFYY056-2024”、“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卫肤药业有限公司”等字样,规格:60ml,购进日期:2024年4月30日,购进数量3000盒,购进单价4.7元/盒,其中当事人已使用527盒,收费为6元/盒;3.品名:润玉海runyuhai痤消膏,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痤消膏”、“执行标准Q/WFYY369-2024”、“成分:硫磺、水杨酸、黄连、薄荷等为主要原料”、“使用方法:外用,涂抹于因青春痘、痤疮、毛囊炎等引起的皮肤不适处,每天2-3次”、“注意事项:1.本品外用禁口服;皮肤糜烂过敏者禁用。2.如用后皮肤出现不适症状,请停止使用。……5.本品非药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山东卫肤药业有限公司”、“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按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卫肤药业有限公司”等字样,规格:15g/瓶,购进日期:2025年1月2日,购进数量1000盒,购进单价5元,其中当事人已使用511盒,收费为6元/盒。当事人上述剩余未使用润玉海runyuhai复方水杨酸擦剂、润玉海runyuhai痤消擦剂、润玉海runyuhai痤消膏,在本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主动向供货方退货。当事人使用上述“润玉海runyuhai复方水杨酸擦剂”、“润玉海runyuhai痤消擦剂”、“润玉海runyuhai痤消膏”的货值金额计9480元,违法所得计2171.7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使用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二、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产品含有“擦剂”、“痤消擦剂”、“痤消膏”、“青春痘、痤疮、毛囊炎”等用语,属于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标签含有医疗用语的化妆品的行为。三、当事人未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告知商品相关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指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1.7元;2.罚款100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医疗用语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处罚。三、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2
瑞市监处罚〔2024〕1394号
经查明:涉案四种颜色瓶装溶液是当事人根据其诊疗需要而配制的固定处方药剂,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其中:1、绿色瓶装溶液是复方醋酸肤轻松酊20ml一支、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50mg:5ml一支加六神花露水至60ml的混合溶液,用于治疗皮肤瘙痒,销售价格18元/瓶;2、粉色瓶装溶液是庆大霉素注射剂2ml三支加炉甘石洗剂至60ml的混合溶液,用于治疗婴儿热疹,销售价格5元/瓶;3、淡粉色瓶装溶液是七毒藓佯灵抑菌喷剂一支、CapFCZ(氟康唑胶囊)0.2g*3片加酒精至60ml的混合溶液,用于治疗皮肤癣,销售价格18元/瓶;4、白色瓶装溶液是InjLincomycin(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0.6*2支、TabvitB6(维生素B6片)10mg*10片、TabMetroniclazole(甲硝唑片)0.2*5片、CapFCZ(氟康唑胶囊)0.2*3片加酒精至60ml的混合溶液,用于治疗毛囊炎,销售价格7元/瓶。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9日当天中午根据上述固定的处方预先配制了上述用于治疗皮肤瘙痒的绿色瓶装溶液3瓶,用于治疗婴儿热疹的粉色瓶装溶液3瓶,用于治疗皮肤癣的淡粉色瓶装溶液1瓶,用于治疗毛囊炎的白色瓶装溶液1瓶放置于其药品货柜的抽屉中备用,如有相应症状的患者至当事人处就诊,当事人就会根据患者症状将上述四种颜色瓶装溶液销售给患者。该四种颜色瓶装溶液8瓶合计货值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用于治疗皮肤瘙痒的绿色瓶装溶液3瓶,用于治疗婴儿热疹的粉色瓶装溶液3瓶,用于治疗皮肤癣的淡粉色瓶装溶液1瓶,用于治疗毛囊炎的白色瓶装溶液1瓶);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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