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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灵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颖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F1HUN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座3楼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鄂0106民初140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武汉轻灵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0
(2025)鄂0106民初140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武汉轻灵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鄂0106民初140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武汉轻灵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轻灵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提供模特、舞蹈、声乐、语言等表演机会,招收学员开展少儿舞台形体、模特表演、礼仪素养等培训活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颖于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以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座3楼、4楼及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云彩路198号武汉范湖万达广场2层等地址为住所,先后办理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武汉轻灵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轻灵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轻灵影视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轻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轻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武汉轻灵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武汉轻灵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等共8家“轻灵系列”公司。 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芳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上海芳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芳昕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联盟经营合同,授权当事人及“轻灵系列”公司为武汉区域内“火石星时尚学院”联盟校区,并提供“PAras”、“火石星”等相关品牌的经营资源(如参加KIDS WEAR童装演出、IKMC少儿模特大赛等活动),当事人及“轻灵系列”公司以“火石星时尚学院”武汉校区的名义招收学员。 现查明,当事人与培训学员签订的合同分为“火石星A计划服务协议书”或“火石星B计划服务协议书”以及“轻灵文化A计划服务协议”或“轻灵文化B计划服务协议”,上述合同中均在第三部分服务费用的第2项规定有“为保障后期本协议的良好履行,如因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法正常提供活动前的彩排及活动演出,甲方将剩余费用返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无法过来参加彩排,选择退出,则扣除已付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已彩排则扣除已付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按签订合同时的原价扣除已彩排的次数(包括不限于彩排费、赠礼、建立在签约基础下享受的优惠等),甲方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乙方”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违约仅需退还剩余费用,未规定其因师资短缺、场地关闭、活动取消等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履约时的赔偿责任,无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而对乙方(学员方)违约,一律扣除总费用的20%的违约金,且已消费部分按虚高原价折算,并将赠礼、优惠等无形权益被纳入抵扣。上述条款属于减轻当事人作为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并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25年5月之前,未遵守2023年5月18日公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7日汉口校区因经营不善闭店,引发其经营的武昌校区的学员家长集体恐慌,因无力承担学员集中退费于2025年4月24日关门停业,并遣散所有员工。其在停业前对学员持续提供“协议书”中的相关服务,停业后未签新学员,并通过与学员家长协商,将部分停业后未结业学员的服务以转课或其它权益抵扣的方式履行。 另查明,上述“火石星A计划服务协议书”及“轻灵文化A计划服务协议”中的服务内容均规定“彩排时长:160节彩排,每次两节彩排,每节时长45分钟,160节彩排需在两年半内全部完成。”,协议书的服务费用为27880元。该“协议书”按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超过80个学时。 还查明,2024年8月31日当事人与上海芳昕文化公司的《联盟经营合同》到期后,在已停止所有相关合作业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在其微信服务号“武汉火石星PAras”上对“火石星”、“火石星时尚学院”等相关品牌进行宣传。其中,通过该微信服务号界面下方设置的“火石星”功能板块,可点击跳转到“火石文化(paras.com.cn)”页面,该页面系火石文化品牌的相关图片介绍。当事人还分别于2024年9月14日、9月21日、9月29日在该微信服务号上发布了“2024IKMC圆满落幕丨与张楚瑜一起携手走向未来”(点赞21,转发16)、“2024IKMC圆满落幕丨与张亦溪一起携手走向未来”(点赞9,转发6)、“2024IKMC圆满落幕丨与周洋乐茜一起携手走向未来”(点赞3,转发3)等共三篇介绍培训学员参赛获奖的推文,推文页面下端均有“未来 关于我们”板块,该板块详细介绍了“火石星时尚学院”品牌、该品牌提供的相关赛事以及该品牌隶属于上海火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等情况,该板块下方附有当事人微信服务号的二维码以及当事人的地址、联系方式。上述宣传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火石星”等品牌仍为合作关系。 当事人陈述,上述微信服务号系以其员工手机号注册,因公司停业该员工已离职,造成该服务号上的相关宣传内容至2025年12月8日未能更改或删除。在与上海芳昕文化公司的合作到期后,与学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均已更改为以“轻灵文化”为品牌的“A计划服务协议”或“B计划服务协议”,协议中均未涉及火石星时尚学院”以及“PAras”、“火石星”等相关品牌信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版)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 依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但预收费用超过 80 个学时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超学时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