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恒妍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思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D1CR369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人民大道东侧东部物流商贸城A2地块19幢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网监处罚〔2024〕769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涉电动自行车(未装载电池)产品不仅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所规定的车架,还包括车把、鞍座、车轮、中控等部件,除未装载电池外,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所定义的电动自行车,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架(仅是由若干部件组成的基体结构件,没有车把、鞍座、车轮等部件)具有明显区别。案涉电动自行车(未装载电池)符合普通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一般认知,并非是电动自行车“半成品”,案涉产品加装电池后即能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亦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第十大类中55电动自行车(1119)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03340.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