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狮山镇刘志刚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MHD081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武定县狮山镇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73号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从抖音上看到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介绍情况,感觉添加到馒头、包子里口感会好,生意也会好些,就买了100g甜蜜素来试一下 。2025年7月24日早上,当事人用买来的10g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添加进6公斤面粉里做出120个【其中:散装馒头70个(3.5公斤),散装鲜肉包50个(2.5公斤)】。散装馒头零售价8.00元/公斤,货值金额28.00元,成本价17.50元,获得利润10.50元;散装鲜肉包零售价20.00元/公斤,货值金额50.00元,成本价37.50元,获得利润12.50元;散装馒头和散装鲜肉包货值金额共计78.00元,获得利润23.00元。做出来的散装馒头和散装鲜肉包每样当事人吃了一个,感觉味道不对劲,有点甜得让人挖心。散装馒头和散装鲜肉包抽样送检后,剩余的散装馒头和散装鲜肉包到当天下午才卖完。剩下的90g甜蜜素不敢再用了,被当事人丢到南街农贸市场垃圾桶里面去了。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馒头和散装鲜肉包的行为,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建议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大写:贰拾叁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3.00元(大写:捌佰贰拾叁元整)。
8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