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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林注册资本:258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MA35F14X7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芦源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赣0191民初3951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江西绿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0
(2024)赣0191民初39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0
(2024)赣0191民初39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1
(2024)赣0191民初39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1
(2024)赣0191民初39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09-09
(2024)赣0191民初39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4-09-09
(2024)赣0191民初39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良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06-03
(2024)赣0191民初1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刘**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6
(2024)赣0191民初1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刘**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27
(2022)赣0191民初1459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李**,张**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5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17
2023-02-03
(2022)赣0191民初4411号
合同纠纷
江西绿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909.17元
民事案件
2
2023-09-29
2021-06-17
(2021)赣0191民初1741号
江西省锦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4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28
2021-11-02
(2021)赣0191民初2492号
合同纠纷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锦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8
2022-03-22
(2022)赣0103执47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市圣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4-30
2021-08-09
(2021)赣0113民初106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10
2021-10-29
(2021)赣0103民初82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南昌市圣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2-25
2021-08-25
(2021)津0116执56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0-10
2021-09-28
(2021)津0116执5685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0-01
2021-07-15
(2021)津0116执5687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9-12
2021-08-25
(2021)津03执28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高市监特设处罚〔2024〕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2台叉车和12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使用12台压力容器未办理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2台叉车和12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使用12台压力容器未办理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处三十万元罚款;2.对“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400000.00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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