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亮湾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武云 | 注册资本:2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115MA606HKH3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安坪村2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6〕192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安坪村2组的重庆市长寿区亮湾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梅花鹿、野猪养殖及销售等经营活动。
? ? 2026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人江某邮寄的“关于鹿茸酒的实名投诉举报材料”,称其通过抖音平台在被投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亮湾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花1080元购买了1箱鹿茸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被投诉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贵局高度重视,依法处理。
? ? ?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安坪村2组的重庆市长寿区亮湾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生产场所内未发现举报人所述产品的成品、原材料及包装耗材。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经营者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配制酒的行为。
? ? 经查明,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1箱鹿茸酒,实际为5瓶鹿茸酒、5瓶鹿血酒,均为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用自己养殖的一头梅花鹿在2026年1月20日屠宰后产生的新鲜鹿血和新鲜鹿茸泡制的,当时一共泡制了鹿茸酒10瓶,鹿血酒20瓶。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所使用的白酒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在长寿区芮羽白酒经营部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斤;当事人生产鹿血酒所使用的包装瓶是于2026年1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以119元的价格购进了20只(1斤装);生产鹿茸酒的空瓶是当事人以前泡制鹿茸酒赠礼时剩余的10只(1斤装),因时间久远购进记录已丢失。上述所有原材料均用于生产加工、封装赠礼,已使用完毕。
? ?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鹿血酒瓶身出现“壮元阳”等字样,该标签涉及治疗功能。鹿血酒酒瓶系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壮元阳”等字样是商家销售时瓶身自带,非量身定制。当事人本意是购买该酒瓶盛装自产的鹿血酒赠送给朋友进行品鉴和过年宴请饮用,并未对其治疗功能进行宣传,本局也未在抖音平台上发现当事人针对该产品做类似“壮元阳”等治疗功能的宣传。
? ? 经查,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生产的,当时一共生产了鹿茸酒10斤,鹿血酒20斤,原本是用于赠送给朋友品鉴,并未打算对外销售。此次对外销售是由于当事人将自己泡制有鹿茸酒、鹿血酒的视频在抖音平台上进行了上传,发现有人通过抖音平台私信要求进行购买,便以1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瓶鹿茸酒、5瓶鹿血酒,加上80元的快递费,共计收取了1080元,其余的5瓶鹿茸酒和15瓶鹿血酒当事人赠送给朋友进行品鉴和过年宴请饮用,已使用完毕。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0元/瓶×10瓶=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瓶×10瓶+80元=108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