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林小恬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雨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K20YUX9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33号新江汉城一层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从湖南湘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酱板鸭”400只,该批次“酱板鸭”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4日,保质期为冷藏7天、冷冻20天,售价为68元/只。2026年2月5日至2月2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上述酱板鸭267只,均在保质期内,共销毁当天未售出的酱板鸭5只。自2026年2月25日起,上述酱板鸭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实,当事人于2月25日至2月27日期间,继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酱板鸭28只,售价68元/只,违法所得共计1904元。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共剩余“酱板鸭”100只(其中货架待售27只,箱内存放73只)。综上,本案涉案过期食品共计128只,货值金额共计8704元,违法所得共计1904元。事发后,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告知2月25日至2月27日期间在其店内购买酱板鸭的消费者可凭消费记录或购物小票到店办理退货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法定从轻情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并销毁“酱板鸭”100只;2、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1904元)。
5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