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779447817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黄河南岸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9
(2024)豫0108民初7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严*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3
(2024)豫0108民初7423号
合同纠纷
王**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9
(2024)豫0108民初4511号
合同纠纷
曹*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4
2024-07-30
(2024)豫0108民初63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6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郭**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6
合同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5-29
(2023)豫01民终8270号
合同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5-29
(2023)豫01民终8277号
合同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史**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5-29
(2023)豫01民终8271号
合同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5-29
(2023)豫01民终8275号
合同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08
(2019)豫0108民初6025号
合伙协议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马**
裁判文书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
2019-04-11
合伙协议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1-04-10
(2021)豫0102行审23号
其他行政行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90554.26元
行政案件
2
2020-12-07
2020-03-16
(2019)豫民申8706号
劳动争议
孟**、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9
2020-09-27
(2020)豫0108执2086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与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29
2020-08-22
(2020)豫0108执2086号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与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强制裁定书
36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10-12
2020-09-16
(2020)豫0108民初29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09
2019-07-17
(2019)豫0108民初1241号
劳动争议
孟**与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02
2018-05-16
(2018)豫0108民初5184号
劳动争议
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740.57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28
2019-08-30
(2019)豫01民终16379号
劳动争议
孟**、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02
2019-06-27
(2019)豫01民终12431号
劳动争议
王*、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4-29
2018-02-20
(2019)豫0108执7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与河南思念果岭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12841.1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济市监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一款名为温泉票的商品,无法提供温泉开采手续和检测报告并使用温泉字样宣传用语。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名为温泉票的商品,无法提供温泉开采手续和检测报告并使用温泉字样宣传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 罚款人民币两千伍佰贰拾元零叁分(2520.03元)。
2520.03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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