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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比力格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晓铭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575317797W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居委会五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7-09
(2019)浙01民初47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7
2019-07-24
(2019)浙01民初47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俞**、永康市比力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00093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比力格旗舰店”销售的商品“阿尼亚汽车装饰可爱电动车贴纸爱玛小牛雅迪九号车身遮挡划痕车贴”,有1件已销售产品,其包装标识不完整,货值金额14.8元。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朗萌启子旗舰店”的商品“格子车贴防水摩托车装饰汽车黑白格贴纸赛车电动车反光贴棋盘格贴”宣传网页上,标明的产品品牌是“朗萌启子”,实际该产品品牌是“兴宝行”,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上述宣传页广告系当事人委托邓春燕进行设计,商品链接设计费用为50元/链接。本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为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包装标识不完整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罚款金额2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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