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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恒泰精神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梅凤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5KM71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杜湖街道瑞阳大道北侧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4
(2020)鄂9004民初44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邹*
仙桃恒泰精神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李**
仙桃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6
2021-01-25
(2020)鄂9004民初44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邹*与李**、仙桃恒泰精神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927.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40号
经查,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精麻类药品专用柜上层发现存放有以下药品:药品名称:地西泮注射液;生产企业:津药和平(天津)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毫升/支;产品批号:2410271;国药准字H12020957;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数量:3支;适应症:1、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静脉注射为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对破伤风轻度阵发性惊厥也有效;2、静注可用于全麻的诱导和麻醉前给药;存放状态:上述药品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精麻类药品混放于专柜内。经核对,截至检查当日(2026年4月14日),上述3支地西泮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从国药控股湖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以7.98元/支的价格购进批号为2410271的地西泮注射液1盒(共10支),付款79.8元(含税),对上述药品的验收进行记录,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了药品供应商国药控股湖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购进上述批号为2410271的地西泮注射液的进货单据复印件及电子发票打印件。当事人被委托人说明当事人使用批号为2410271的地西泮注射液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8月23日至2026年1月6日,以9.2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共使用7支该批次药品,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了处方签及临时医嘱单予以佐证,剩余3只涉案过期地西泮注射液于2026年4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为27.6元,未造成实际使用结果,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3支规格为2毫升/支的过期地西泮注射液;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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