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江府新味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BN6T3J4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新城国际小区一号楼2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从嫩江市淑兰调料冻货商店购进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1瓶,其中橙黄色1瓶,进货价格均为11元/瓶,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元。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为:果蔬汁(浆)类饮料,该食品添加剂却在制作菜品风味大排骨中使用,因销售记录不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7、当事人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8、供应商经营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财务清单:强扣[2024]150号);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1500.00元
-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