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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鼎好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文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7D9U1Q1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锦绣街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4〕1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2023年受到行政处罚共5次,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丰味皇?广式腊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6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152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圆捌角整(¥19.80元),并处罚款肆佰圆整(¥4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共计1包;2.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230g兆强牌指天椒酱(酸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8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236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柒元玖角(¥7.90元),并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3.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华珥牌银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31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284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叁圆捌角整(¥3.80元),并处罚款陆佰圆整(¥600.00元),上缴国库;4. 当事人因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的特价车螺和芝麻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18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380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整(¥111.00元),上缴国库;5.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隐雪牌豆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2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495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0.8元,并处罚款肆佰圆整(¥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上述在2023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5次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半天(时间:从2024年5月13日0时0分至2024年5月13日12时0分止)。
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2
南青市监处罚〔2023〕495号
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从广西南宁伊品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批次隐雪牌豆奶,共计24瓶,进货价*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6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佛山市三水孖宝兄弟饮料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当事人以3.5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批次隐雪牌豆奶1瓶,生产日期:2022年6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实收金额为3.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购物小票、商品照片等材料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当事人予以确认。案发时,已无库存,故涉案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为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400元。 罚没款共400.8元(肆佰元零捌角),上缴国库。
4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3
南青市监处罚〔2023〕380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从南宁市海玉水产品批发部购进一批特价车螺和芝麻螺,并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采购和销售具体如下:特价车螺5公斤,进货价为*元/公斤,销售价为17.6元/公斤;芝麻螺5公斤,进货价为*元/公斤,销售价为27.6元/公斤。 2023年6月14日中午,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特价车螺和芝麻螺(购进日期:6月14日),抽检数量为:特价车螺4.01公斤,芝麻螺4.01公斤。 2023年6月29日,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批次特价车螺和芝麻螺(购进日期:6月14日)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FNN20230606292、No:FNN2023060629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不合格批次特价车螺和芝麻螺已销售完毕。7月6日,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门口张贴了不合格批次特价车螺和芝麻螺(购进日期:6月14日)的召回公告。 综上,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的特价车螺、芝麻螺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的特价车螺和芝麻螺,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特价车螺和芝麻螺时,向供应商索取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特价车螺和芝麻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质(氯霉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整(¥111.00元),上缴国库。
-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4
南青市监处罚〔2023〕284号
经查明,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从南宁市广众食品批发部购进1批次“华珥牌银耳”的食品,共计110包,进货时进货票据未记录有生产批次或生产时间,进货价每包1.94元,并在自己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每袋3.8元。上述“华珥牌银耳”标注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古田县珍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的“华珥牌银耳”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3日)销售出共计1袋,经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元,违法所得3.8元。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销售超过保质期“华珥牌银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圆捌角整(¥3.80元),上缴国库。 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5
南青市监罚〔2023〕236号
2023年1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购买视频、购物小票、所购买的“230g兆强牌指天椒酱(酸梅)”食品照片的证据材料。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认可,承认投诉人反映其于2022年12月18日15时27分25秒在南宁市青秀区鼎好超市购买到1瓶超过保质期的“230g兆强牌指天椒酱(酸梅)”(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6日,保质期是12个月),购买单价是7.9元,购买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玖角(¥7.90元),上缴国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6
南青市监处罚〔2023〕152号
经查明,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和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南宁市广众食品批发部购进二批标称为“丰味皇?广式腊肉”的食品,共计40包,进货时进货票据未记录有生产批次或生产时间,进货价每包14元,并在自己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每袋19.8元。上述“丰味皇?广式腊肉”标注净含量:带袋计量称重,保质期:常温下真空包装保质期为120天,0℃以下真空包装保质期为180天,生产商:中山市黄圃镇明丰肉类制品厂。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将储存在常温条件下 的“丰味皇?广式腊肉”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销售出共计1袋,该食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为12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到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该超市有如投诉人所反映的超过保质期批次的“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9月25日)食品销售,但在该超市制冷食品货架上发现有其他批次的“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在售,共计1包。该“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在制冷食品货架上销售时经营环境温度为2℃摄氏度,其保质期达不到标签标识所称的0℃以下真空包装保质期即不符合180天的保质期,其保质期应属于常温下真空包装的保质期,该“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4日已经超过保质期。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丰味皇?广式腊肉”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6元,违法所得19.8元。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销售超过保质期“丰味皇?广式腊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圆捌角整(¥19.8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共计1包。 3.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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