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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鼎好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文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7D9U1Q1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锦绣街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设立登记,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从广西金奕商贸有限公司进购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水润嫩滑)6瓶,20元/瓶,瓶底喷码:657433915 20291005。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从广西金奕商贸有限公司进购:(1)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与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香薰舒爽)共6瓶,20元/瓶,瓶底喷码均为:657433817 20291004,因瓶底喷码相同,批次相同,当事人均登记为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两种各有多少瓶不详);(2)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清凉沁爽)6瓶,瓶底喷码:657343917 20290105,20元/瓶。上述拉芳沐浴露瓶身均标注净含量783g,由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生产标准:GB/T34857,出厂检验“合格”字。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拉芳沐浴露,销售价格29.90元/瓶。 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化妆品货架上发现有6瓶上述各批次拉芳沐浴露待售。其中,(1)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香薰舒爽)3瓶,瓶底喷码:657433817 20291004(使用两种不同字号);(2)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1瓶,瓶底喷码:657433817 20291004;(3)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水润嫩滑)1瓶,瓶底喷码:657433915 20291005;(4)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清凉沁爽)1瓶,瓶底喷码:657343917 20290105。因当事人待售拉芳沐浴露涉嫌标签内容不实,2026年1月6日,我局向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桂南青市监协查〔2025〕54号),协助调查“1.上述拉芳沐浴露是否由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如是,请提供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核实上述产品的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限是否存在被篡改的情形,说明出现相同种类使用不同字号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限,不同种类使用同一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期限现象的原因。”的内容。2026年1月21日,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汕潮南市监函〔2026〕41号),指出:“一、来函反映的涉案化妆品“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香薰舒爽)”(瓶底喷码:657433817 20291004)和“拉芳多姿香氛沐浴露(水润嫩滑)”(瓶底喷码:657433915 20291005),该公司反映有生产过该批次对应产品。二、来函反映的涉案化妆品“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瓶底喷码:657433817 20291004)和“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清凉沁爽)”(瓶底喷码:657343917 20290105),该公司反映没有生产过该批次对应产品。该公司对于没有生产过的批次对应产品的篡改情形的原因不知情”的内容。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报告(3份)、生产商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记录相关材料,提供的3份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报告无法与涉案产品一一对应,未能提供涉案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瓶底喷码:657433817 20291004)和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清凉沁爽)(瓶底喷码:657343917 20290105)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报告。 当事人经营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香薰舒缓)1瓶,拉芳多姿海马香水沐浴露(清凉沁爽)6瓶,均已售出。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主动对上述问题产品公告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未有消费者退货退款。故货值金额:(1瓶+6瓶)*29.90元/瓶=209.30元,违法所得:(29.90元/瓶-20元/瓶)*(1瓶+6瓶)=69.30元。
1.对经营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30元,罚款500元; 2.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69.30元(陆佰陆拾玖元叁角整),上缴国库。
6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4〕1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2023年受到行政处罚共5次,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丰味皇?广式腊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6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152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圆捌角整(¥19.80元),并处罚款肆佰圆整(¥4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丰味皇?广式腊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共计1包;2.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230g兆强牌指天椒酱(酸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8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236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柒元玖角(¥7.90元),并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3.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华珥牌银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31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284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叁圆捌角整(¥3.80元),并处罚款陆佰圆整(¥600.00元),上缴国库;4. 当事人因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的特价车螺和芝麻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18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380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整(¥111.00元),上缴国库;5. 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隐雪牌豆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2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青市监处罚〔2023〕495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0.8元,并处罚款肆佰圆整(¥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上述在2023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5次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半天(时间:从2024年5月13日0时0分至2024年5月13日12时0分止)。
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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