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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铺镇永兴汽配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0MA6XCC153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西庄村一组(无门牌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5〕6号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赛福特机动车辆制动液属于《国家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中的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是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2024年10月7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YP202403982),检验项目“运动黏度(100℃)”的检验结果为“在100℃试验条件下,试样已沸腾,试验终止”,不符合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4“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表2”中“≥1.5㎜2/s”的规定;检验项目“平衡回流沸点(ERBP)”的检验结果为“87.8℃”,不符合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4“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表2”中“≥205℃”的规定;检验项目“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的检验结果为“92.8℃”,不符合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4“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表2”中“≥140℃”的规定;检验项目“液体稳定性”的检验结果为“在87.8℃时沸腾,无法达到试验要求,试验终止”,不符合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4“要求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表2”中“高温稳定性(185℃±2℃,120min±5min)”的规定。以上四项检验项目均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制动液。 另查明,该批次赛福特机动车辆制动液于2024年8月12日从商洛市商州区汽车配件门市部进购,共20瓶,进购价为10元每瓶。当事人辩称个人使用1瓶,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我局不予采纳,视为销售;辩称18瓶已自行退货,但当事人提供的退货票据无退货方、收货方信息,且退货票据票号(6445779)与进货票据票号(6445779)一致,为无效证据,我局不予采纳,视为销售。当事人辩称该批次机动车辆制动液的销售价为20元每瓶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308254)中的载明的销售价30元/瓶不一致,故我局不予采纳,销售价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308254)中的载明的销售价30元每瓶为准。截止2024年11月26日核查时,未在其店内发现该批次赛福特机动车辆制动液,故不予没收。该批次赛福特机动车辆制动液涉案货值为600元,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双石铺镇永兴汽配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李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和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的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发生情况的询问; 4、《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的发生情况的说明;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308254)原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机动车辆制动液的抽检情况; 6、《检验报告》(编号No:YP202403982)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机动车辆制动液经检验不合格; 7、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 8、《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 6、商洛市商州区汽车配件门市部《销售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机动车辆制动液的的来源、数量和金额; 7、商洛市商州区汽车配件门市部《退货单》1份,证明票据票号6445779与进货票据票号一致,无退货方和收货方信息,视为无效证据。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1200元; 罚没款合计1260元。
1200.00元
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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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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