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石塘镇奥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NA5R23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石塘镇灵竹街(陆有朝出租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05
2019-03-29
(2019)桂0127民初54号
范**、李**、横县石塘镇奥客隆超市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63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84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从本地农户手中购进青尖椒共5kg,购进单价为9.00元/kg?2024年9月3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青尖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194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kg,抽样费用38.2元。2024年10月9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8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24A14016300)?至2024年10月11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青尖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1.96元/kg,货值金额59.80元,利润是2.96元/kg,共获利14.80元,违法所得14.80元?
再查明,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获悉上述批次青尖椒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截止2024年11月5日,因购买人客观上已经食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青尖椒无法召回?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的青尖椒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一十四元八角(¥14.80)?
三?处五千元(¥5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五千零一十四元八角(¥5014.80),上缴国库?
5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
横市监处罚〔2023〕38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本地农户手中购进姜共5kg,购进单价为14.00元/kg。2023年7月2日,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批次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至2023年7月19日,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及食用完毕,销售价格17.96元/kg,其中3.3073kg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时购买,费用59.39元,剩余1.6927kg为当事人自行食用,当事人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姜的货值金额为59.39元,共获利13.09元,违法所得13.09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姜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获悉上述批次姜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向本局提交《召回报告》,因间隔时间较久,已食用完毕,客观上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获悉其经营的姜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说明情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至今未发现有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一十三元零角九分(¥13.09);2.处五千元(¥5000.00)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五千零一十三元零角九分。
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经营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一十三元零角九分(¥13.09)。
三、处五千元(¥5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五千零一十三元零角九分(¥5013.09),上缴国库。
5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