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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伊州区石油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仝从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MA77X57Y2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石油基地二区石油二校旁(原工商银行大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查,当事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帆,驻店执业药师张春雷,均不岗,初级药师高燕负责药店日常运营。2025年1月20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伊州市监责改〔2025〕27号)要求整改,当事人在2025年2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回头看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张春雷1月20日至2月17日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在此期间由初级药师高燕开展售药业务,经查询电脑销售系统及店内监控,共有4条处方药交易记录。初级药师高燕在开具处方药的时候使用“嘉虹健康”远程开方系统,通过电脑登录系统,点击视频开方,输入顾客的症状和要求,由系统内接单的医生根据顾客的病症进行开方,初级药师高燕根据处方给顾客销售药品。处方药的销售记录:1月20日12点13分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2月17日16点50分销售酚氨咖敏片1瓶、13点38分销售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盒、11点02分销售牛黄解毒片5袋、维生素B6片1盒,以上共计4条处方药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了远程开方系统使用协议、1月20日至2月17日期间的4条药品销售记录以及对应的药品处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你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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