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旭如烟酒副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2MA0J9TNX9H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牧童街7号1单元101(滨峰苑小区门口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左市监处罚〔2024〕52号
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投诉人于2024年8月29日在你门市部购买的“给力薯条”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6日,保质期8个月,共计消费11元。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在你门市部检查时发现:你门市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9袋“给力薯条”,规格:36克,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6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1、没收违法所得计1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9袋;3、处以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2
左权市监辽处罚[2023]5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投诉单、投诉信等打印件共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供货方资质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渠道。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