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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亭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EKXT894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S1组团商业6幢1层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6〕15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在美团开设“亭一高端料理刺身店”,从事刺生、寿司类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购进1袋“烤紫菜”,进货单价18元,于2025年6月6日购进1袋“天麸罗花(脆花酥)”,进货单价12元,上述食品均从贵阳昌泰祥龙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寿司手卷制售。1、食品名称“烤紫菜”,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412天;2、产品名称“天麸罗花(脆花酥)”,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333天。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寿司手卷制售。因调查中无法调取当事人涉案起始成品的交易数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当事人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0元。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烤紫菜”1袋和“天麸罗花(脆花酥)”1袋。 对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状况进行检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烤紫菜”1袋和“天麸罗花(脆花酥)”1袋; 二、警告; 三、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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