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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大臣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24126648929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大星路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3
(2021)吉24民终1878号
合同纠纷
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18
(2021)晋民终52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07-21
(2021)吉2401民初3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4
2021-06-21
(2021)吉2401民初3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5
2020-07-31
(2020)晋01民初51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7-31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7-24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3
2022-11-28
(2022)吉2401执3097号
合同纠纷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4
2021-10-19
(2021)吉24民终1878号
合同纠纷
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1
2021-10-18
(2021)晋民终52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等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24
2021-06-30
(2021)吉2401民初3963号
合同纠纷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延吉日明生物质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行处字〔2023〕3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23年4月24日,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称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福酱油、规格320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NO:SBJSP2301097》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7日,我局向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2023年5月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由我局执法人员姜波、刘俊伟负责调查。经查,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福酱油,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规格:320g/袋;生产数量:900袋;销售价格:0.98元/袋;货值金额882.00元。 至2023年5月9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将上述家福酱油全部销售。违法所得882.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家福酱油经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二章第九节(227)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82.00元。 (罚没款合计:50882.00元)
5000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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