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兰珠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兰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AJMN1T9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乌当村堡子路2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0051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6日从贵阳市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南区C座511号的“火机大世界 佰林日化”购进两款打火机。其中,规格型号为F18的打火机购进3盒,每盒50个,单价45元/盒,合计150个,金额135元;规格型号为ZXT07的打火机购进2盒,每盒50个,单价50元/盒,合计100个,金额1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打火机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8月16日起开始销售这两款打火机。
截至8月21日抽检人员到店抽样时,两款打火机已各售出10个。抽检过程中,人员对各型号打火机分别抽取20个作为样品,并支付了40个打火机的费用。货值金额计算如下:F18型号的打火机购进150个,共135元,即0.9元/个。ZXT07型号的打火机购进100个,共100元,即1元/个。两款打火机货值金额共750元。违法所得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计算如下:F18型号的打火机消费者购买了10个共30元,抽样人员买样付费20个共60元,ZXT07型号的打火机消费者购买了10个共30元,抽样人员买样付费20个共60元。F18型号打火机的违法所得为30×3-30×0.9=63元,ZXT07型号打火机的违法所得为30×3-30×1=60元。两款打火机的违法所得共计123元。
当事人乌当区兰珠便利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销售不合格打火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元;
3.没收型号为F18的打火机120个,规格型号为ZXT07的打火机70个;
4.对销售不合格打火机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元)。
以上合计罚没合计壹仟陆佰贰拾叁圆整(1623元)。
15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筑乌市监处罚[2023]0127号
2023年8月20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贵州弘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牛一味牌大藕片(山椒味)(生产商为重庆市渝味漂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8-01、规格型号为计量称重、1件有2包、每包2.5公斤)1件,购进金额为85元,销售单价13.8元/斤。另于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供应商贵州黔恒茂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秀芝林牌生脆葵瓜子(生产商为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0901、规格型号为400克/袋)10包,购进金额为95元,销售单价13.5元/包。2023年11月6日,我局到当事人现场送达以上两种涉案批次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时,开展了现场检查,以上两种涉案批次食品已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273元(其中:牛一味牌大藕片(山椒味)销售金额计138元、秀芝林牌生脆葵瓜子销售金额计135元)。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对涉案食品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送达《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筑乌市监检告字〔2023〕58号)、《检验报告》(编号为:NO:XBJ23520112690260378号和NO:XBJ23520112690260382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抽检及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2.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式三页)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图片)打印件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式十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采购、销售及索证索票等事实情况。
4.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和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权限事项。
5.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本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6.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食品供应商--贵州黔恒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及销售单原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索证索票情况。
7.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食品供应商--贵州弘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索证索票情况。
8.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食品生产商--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