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45519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27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8
(2023)青0103民初3193号
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0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秀水商贸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0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4
2023-08-15
(2023)青0103民初3193号
票据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574.69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08
2021-04-20
(2021)青0104民初19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成都市亚欧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2
2020-08-31
(2020)青0104民初2287号
张**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77.7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12
2021-01-05
(2020)青01民终2596号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市监案字〔2024〕6号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名称: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45519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2701室
成立时间:2007年4月22日成立
经营者基本情况:张*承 男 汉
身份证号码:310108********4815
被授权委托人基本情况:李*智 男 汉
身份证号码:632124********1730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盛达国际新城
2023年12月3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五四西路63号索菲特大酒店在用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共检查16部电梯(14部直梯,2部扶梯),发现14台直梯最近两次半月维保记录多数维保项目未填写。电梯维保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特种设备现场监察记录,并要求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立即对索菲特大酒店16台电梯进行全面维保,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023年12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2日,于2020年2月1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023年5月1日与西宁市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签订位于五四西路63号索菲特大酒店16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平均8000元。2023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四西路63号索菲特大酒店16台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中14台直梯最近2次维保记录多数维保项目未填写。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证据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承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保经理李*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保人员祁*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保人员祁*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资质合法有效。
证据二: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4份,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4份,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14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李*智询问笔录1份,祁*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四:关于电梯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
鉴于上述情况,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案件调查过程中,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对酒店16台电梯全面进行电梯半月维保并按要求做好维保记录,确保电梯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8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2
宁北市监处罚﹝2023﹞39号
经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中海山湖大观小区维护保养的1号楼1单元西梯、3号楼西梯、9号楼1单元西梯三部电梯轿厢顶部、底坑、机房等区域垃圾未清理,光幕未及时清洁,1号楼1单元电梯轿厢门未正常闭合,机房主机渗油,主机电线裸露在外,现场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立的《电梯保养作业报告》进行核查,2023年10月29日记录内容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且使用单位未签字确认。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3
宁市监处罚﹝2023﹞39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中海山湖大观小区维护保养的1号楼1单元西梯、3号楼西梯、9号楼1单元西梯三部电梯轿厢顶部、底坑、机房等区域垃圾未清理,光幕未及时清洁,1号楼1单元电梯轿厢门未正常闭合,机房主机渗油,主机电线裸露在外,现场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立的《电梯保养作业报告》进行核查,2023年10月29日记录内容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且使用单位未签字确认。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