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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碧银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81MA1BMK5A7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同江市同三路香街丽舍一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加入“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当事人在“美团”网站商家资质信息页面上展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朱碧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合法身份。 3、执业药师朱元玲注册证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朱元玲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配备的执业药师情况。4、同江市安锦配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黄士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开具的证明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张、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与拜泉县海顺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入驻“美团”网络销售平台的时间及展示的商家资质信息。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6、马志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要求在网站页面展示执业药师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 7、马志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张,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8、黄士豪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同江市天天乐大药房在该平台经营情况及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9、“美团”平台商家资质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10、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市监罚告[2024] 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要求。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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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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