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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福壹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1UREW72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郑梁梅大道学府大厦10号楼B座1室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1-15
(2019)苏0812行初506号
行政处罚
涟水福壹家超市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涟水县涟城街道郑梁梅大道学府大厦10号楼B座1室门面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明远市场外面的农户处购进上述“芹菜”,同一批次共购进了芹菜20kg,进价5.2元/kg,总进价104元,销售价格为7.16元/kg。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的“芹菜”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已于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其中2.410kg由抽检单位购买,其余销售给了正常的消费者,具体销售给了谁当事人无法查清。当事人已经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一共是143.2元,获利39.2元,违法所得共计143.2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43.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涟市监处罚〔2025〕X00145号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注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当事人说明涉案双汇香辣香脆肠于2025年7月13日自涟水麒畅食品经营部处购进,共计6袋,进价8.5元/袋,售价10元/袋,除现场检查发现1袋外其余均已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经查,现场检查发现的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为2025.06.25 06:58,保质期为90天,保质期限至2025.9.22 06:58,已超出保质期限。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办案人员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1袋; 2.免于罚款。
-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3
涟市监处罚〔2024〕01153号
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200克“锁鲜鸭肠”标签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2012),该标准第2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制品”,GB 19295-2021第4.1条的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该商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货值金额276元,违法所得276元。当事人被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豇豆和山药都是当事人从淮安润淮批发市场购进的,具体哪一家摊位不明,没有进货凭证。豇豆购进价为6.5元/斤,售价7.58元/斤,共购进10斤;山药购进价为5.8元/斤,售价6.98元/斤,共购进20斤。上述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包括被抽样的部分),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15.4元,违法所得215.4元,当事人未建立了进出货账目,未缴纳税收。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5.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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