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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要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00060125438A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1-07
2015年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88号
股权转让纠纷
杨**
王军;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要军;刘志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
2015-11-07
股权转让纠纷
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19
2017-09-05
(2017)湘0203执25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陈**、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10-25
2016-01-14
(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3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刘*与王*、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11-10
2015-11-10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与醴陵市马劲坳煤矿、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09-24
2015-09-24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夏**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薛**、雪**、侯**、杨**、肖**、薛**、张**、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9-24
2015-09-24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薛**、雪**、侯**、杨**、肖**、薛**、张**、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9-17
2015-09-17
(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23号
合同纠纷
刘**与王*、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刘**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9-16
2015-09-16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何**诉王*、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9-15
2015-09-15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诉王*、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9-15
2015-09-15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7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王*、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9-14
2015-09-14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薛**、雪**、侯**、杨**、肖**、薛**、张**、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市监处罚﹝2023﹞17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14年7月7日当事人名称由湖南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项目管理活动、实业投资等,经营场所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2016年9月份开始,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2015年至2018年、2020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2018年至2023年期间,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2023年10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8年起至今未在注册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时法定代表人信息栏留存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薛要军,均拒接电话,甚至直接关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经法院受理查明:当事人自成立起,主要从事由薛要军等人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用于企业拆借和个人放贷,以此赚取利息差获得利润。2015年11月1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薛要军及股东等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薛要军犯集资诈骗罪,股东刘志洋、史戈洋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6月27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薛要军、刘志洋、史戈洋等人以当事人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对薛要军、刘志洋、史戈洋等人判处有期徒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2-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1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8-07-09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2018-02-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7-07-10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
2016-07-04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2015-07-08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