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盛得欣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鹏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CAAA5L3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万豪国际小区北门5号楼底商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查,1.通过查阅当事人内蒙古华盛得欣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化妆品的票据显示当事人内蒙古华盛得欣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9月20日从“广陵区华平旅游用品厂”购进“华盛得欣酒店洗发水”10000瓶,进货价为0.55元/瓶;购进“华盛得欣酒店沐浴露”10000瓶,进货价为0.55元/瓶。2025年12月9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华盛得欣酒店洗发水”33瓶,“华盛得欣酒店沐浴露”33瓶共66瓶,摆放于房间浴室和手推车上待使用。2.2025 年 11 月 28 日,投诉人入住当事人酒店 203房间(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提及投诉人入住房间为 203 房),11 月 29 日离店,期间使用了该房间内配备的涉案过期洗发水 2 瓶、沐浴露 2 瓶,共计 4 瓶。该 4 瓶产品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 66 瓶为同一批次购进的产品。故能计算的货值金额为70瓶×0.55 元 / 瓶 =38.5元3.本案中,涉案 “华盛得欣酒店洗发水”“华盛得欣酒店沐浴露” 为当事人提供住宿服务的配套用品,未单独向消费者收费,其相关收入已包含在投诉人入住房费中。因当事人未留存房费分摊核算的明确依据,且无同类产品单独售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4.当事人因酒店消防证办理延迟至 2024 年 5 月才开业,对 2023 年购进产品的保质期管理疏忽大意,虽制定了每月产品自查制度,但近几个月因家庭事务繁忙未按规定开展自查,也未留存自查记录,导致过期产品未及时清理,仍放置于客房内及换洗推车上准备提供给消费者使用。5.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