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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鸿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文坯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7JPBTK1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金龙大道269-1号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安市监处罚〔2025〕88号
安远县版石镇蓝枫公寓(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为谢圣灯)于2024年10月与赣州亿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因该公司人员变动不能按合同要求执行电梯维保工作,当事人与该使用单位重新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JXHP2024-10-03-02)并由当事人接手该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4120240108741)的维护保养工作。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在对安远县版石镇蓝枫公寓使用的电梯开展维护保养时,仅有一名维保人员开展维护保养作业,在对电梯底坑进行维护保养时,该维保人员开启一楼层门后,在层门门口处查看底坑环境和照明情况,用手机拍照上传至维护保养电子记录后便关闭了层门,整个维保过程未下到电梯底坑,未对底坑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当日的维护保养电子记录(任务编号:WBRWD20250521162953489886)显示,维保人员共有2人,分别为杜冬滨、欧阳强,维保项目底坑停止装置填写为正常。因当事人与该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属免保合同,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约定免费维护保养两年(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赣市市监稽南康六处罚〔2024〕8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一)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1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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