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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英注册资本:10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03064214630L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通达路17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08
(2019)湘0181民初17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孔**,张*,肖**,浏阳市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晟睿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肖**,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刘**,钟**,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罗**,浏阳市西湖山文化传播策划有限公司,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郑**,李**,上饶市广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萌肉之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高**,罗**,叶*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19-04-08
(2019)湘0181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
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5-28
(2019)湘0181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8
2020-04-30
(2020)湘0181执3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3706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42247.00元
执行案件
2
2019-12-19
2019-09-03
(2019)湘0181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与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247.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3-29
2019-03-06
(2019)湘0181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6891.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8-26
2017-05-02
(2016)湘0221执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市芦淞区海发气体有限公司与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6-06
2016-09-23
(2016)湘02民终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海发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14
2016-12-14
(2016)湘0221民初5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株洲市芦淞区海发气体有限公司与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向气体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无可追溯二维码、未张贴充装单位信息标签和警示信息标签以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责令当事人改处罚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0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2
株芦市监处罚﹝2023﹞79号
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通达路173号的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公司装卸区发现一正在装运特种气体的气瓶的货车上有一充满二氧化碳气体的银灰色气瓶,瓶颈处有二维码,二维码旁有“长颈鹿科技2110008894”字样,随后在充装区发现一待充装的铝白色气瓶,瓶颈处有二维码,二维码旁有“长颈鹿科技2110008894”字样。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株洲市海发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从事气瓶充装等业务,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为TS4143B59-2024,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在装卸区发现正在装运特种气体的气瓶的一辆货车上有一个充满二氧化碳气体的银灰色气瓶,瓶颈处有二维码,二维码旁有“长颈鹿科技2110008894”字样,随后在充装区发现一个待充装的铝白色气瓶,瓶颈处有二维码,二维码旁有“长颈鹿科技2110008894”字样。其中,1、钢瓶编号226215240046,使用单位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登记证号瓶31湘A00900(22),单位内编号为X45-002420,生产年月2021-10-30,检验时间2021-10-30,下次检验时间2024-10-30;2、钢瓶编号20A1724160,使用单位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登记证号瓶31湘A00900(22),单位内编号为X45-001889,生产年月2020-12-30,检验时间2020-12-30,下次检验时间2024-12-30。上述两个气瓶的产权非当事人所有且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且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的气瓶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第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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