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康康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08093902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程集镇永和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4
(2019)粤0105民初98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
广州市海珠区迪祥食杂购销部,监利县康康米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
2019-07-02
(2019)粤0105民初98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
监利县康康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迪祥食杂购销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挡鼠板,生产区域堆放失效包装材料,灰尘和蜘蛛网未及时清理,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于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一般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