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甲虎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强 | 注册资本:91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328171276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703-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2
(2025)浙0192民初88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杭州甲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2
2022-01-05
(2021)浙0109民初181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甲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仟仟惠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停车服务平台,平台名称为“某某停车”某信小程序(APP),开设有某信和某音视频号。2026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信和某音视频号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诋毁机场(车站、港口)自有停车场,停车场信息与实际不符等宣传。自2023年开始,当事人陆续开设有名称为“机场停车-某某停车P4”等20余个某信视频号,上述视频号由当事人购买号码注册,未使用营业执照认证,使用中部分视频号因违规被平台封号,实际在用某信视频号15个。当事人某信视频号“机场停车-某某停车P4”原创视频386条,主要宣传当事人在全国各个机场(车站、港口)周边入驻停车场信息,发布的“宝安机场停车免费接送”视频宣传有“宝安机场果然心思缜密,打着管控车流量的幌子,把停车费收到了80一天,实际上还不是为了赚钱吗”,“机场附近一些私人停车场,一天只收22元,免费送你去航站楼也就五六分钟”;“长乐机场停车免费接送”视频,宣传有“要不是长乐机场胡作非为,生意至于被抢走吗”“停车位大半都空着”等。视频号“天府机场停车-某某停车”原创内容558条,宣传有“天府机场果然心思缜密,打着管控车流量的幌子,把停车费收到了100一天,实际上还不是为了赚钱吗”,“机场附近一些私人停车场,一天只收20元,免费送你去航站楼也就五六分钟”,“天府机场如果还执迷不悟,那生意可以不做了”,“要不是天府机场胡作非为,生意至于被抢走吗”,“所有人都骂天府机场停车,漫天要价”,“天府机场生意被抢,真是罪有应得呀”等。当事人上述视频系通过AI制作,话术编辑完成后统一导入视频,故所有某信视频号宣传基本相同;上述视频部分系当事人自行制作,部分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制作完毕后由当事人自行上传至视频号。据当事人自述为增加视频关注度,故发布有“执迷不悟”、“胡作非为”、“罪有应得”等诋毁机场(车站、港口)自有停车场的视频;视频中宣传五六分钟至航站楼,仅有部分机场(车站、港口)周边有入驻平台的停车场,上述视频中长乐机场、天府机场周边均无驾车五六分钟的停车场。
当事人某音视频号“某某停车”于2023年开设,认证企业杭州甲虎科技有限公司,该视频号获赞12.7万,关注47,粉丝3.7万,发布作品3073个,作品收藏数量最高为283人。上述账号为主账号,通过矩阵生成有五六十个子账号,实际在用37个。上述视频号通过软件同步,发布有与某信视频号相同的宣传内容,视频关注度。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自行整改下架违法视频。
当事人在某信、某音视频号发布诋毁机场(车站、港口)自有停车场视频,宣传入驻停车场至航站楼车程只需五六分钟(实际需10分钟左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