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安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唯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MA6DKWFX1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安市监处罚〔2026〕38号
现查明:1、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申请其官网域名(链接http://www.zhiandakj.com/#/wmhome和http://www.zhi
andakj.com/#/rongyuZz),在其官网域名页面:1.在企业简介栏中发布“是一家致力于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打造智慧消防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含有“高新技术企业”字样。当事人在其官网域名页面上发布含有“高新技术企业”内容,未发现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5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广告的营销性,是指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具有营销性,不适用《广告法》:(一)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或者自建网站(页)、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空间发布自身名称(姓名)、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举报人举报的问题不适用《广告法》,未发现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2、当事人在其官网域名页面,关于我们“荣誉资质”栏展示: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52000346)。当事人提供的
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整(小写:544元)。
544.00元
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