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树北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6U63AY8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第1幢4单元40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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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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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65号
2025年05月15日09时44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到达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第一幢一层40102室西安市高新区树北便利店,向现场负责人张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经现场联系负责人刘斌,其表示无法赶回商店,同意现场负责人张帅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张帅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00127180,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涉嫌违法的卷烟南京(炫赫门)5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南京(梦都)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兰州(黑中支)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5条、芙蓉王(硬中支)4条,合计9个品种28条。在货架内发现盒包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2.2条,盒包上均为外文字体,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国关税未付”字样,并且无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现场负责人张帅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上述条包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张帅确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张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现场电话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2025〕第65号)交于现场负责人张帅,并告知现场负责人张帅七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张帅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中国产卷烟28条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5年5月初在高新区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2.2条系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从一陌生男子手中非法购进。因当事人刘斌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刘斌违法进货总额为7760元,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2025年涉案无品牌卷烟及烤烟等烟草专卖品价值核定基础价格的通知》(陕烟计〔2025〕6号)文定价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标值为366.4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刘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8条的总价值人民币(776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776.00元整的罚款。涉案9个品种28条卷烟发还当事人。没收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2.2条,入库封存待集中公开销毁。
776.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5-23
2
西高新烟处﹝2025﹞第30号
2025年02月21日10时3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第一幢一层40102室西安市高新区树北便利店,向当事人刘斌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表明来意后对其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刘斌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00127180,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2026年02月28日.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一纸箱中存放无中文标识的外国卷烟PEEL(suika)12条、爱喜(幻变)3条,合计2个品种15条。卷烟条包、盒包上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国关税未付”字样,并且在条包上无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当事人刘斌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购进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有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刘斌一直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5]第30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是当事人刘斌2025年2月15号左右从上门推销的一三十左右的男子处购进的。因当事人刘斌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刘斌违法进货总额为354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对当事人刘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没收PEEL(suika)12条、爱喜(幻变)3条,合计2个品种15条,入库封存待集中公开销毁。
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0
3
西高新烟处﹝2023﹞第130号
2023年9月1日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第一幢一层40102室“树北便利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刘斌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宽窄(醇香中支)、贵烟(红中支)、金圣(青瓷中支)、中华(双中支)等共计15个品种29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刘斌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涉嫌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另外,在其店内还查获“ESSE爱喜(薄荷)”1条、“ESSE爱喜(幻变)”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经现场初步勘察,该批卷烟包装完整,所有卷烟条包、盒包上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并且在条包上无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当事人刘斌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并当场说明该批卷烟归其本人所有,涉嫌构成了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烟存通字[2023]第G2001、G2002、G2003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刘斌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8月初在周围几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按照询问笔录当事人交代描述)。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刘斌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刘斌违法进货总额为106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另外现场查获的“ESSE爱喜(薄荷)”1条、“ESSE爱喜(幻变)”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经现场初步勘察,该批卷烟包装完整,所有卷烟条包、盒包上均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并且在条包上无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并当场说明该批卷烟归其本人所有,涉嫌构成了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经请示领导批准,我分局稽查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卷烟是一不知男子上门推销,当事人以现金购买后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不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进口卷烟目录之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610元10%的罚款计1061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5个品种29条卷烟发还当事人。无标识的“ESSE爱喜(薄荷)”1条、“ESSE爱喜(幻变)”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予以没收,入库待集中销毁。
1061.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9-22
4
西高新烟处﹝2023﹞第124号
2023年8月7日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枫林意树第一幢一层40102室“树北便利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刘斌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中华(双中支)、中华(细支)、贵烟(红中支)、双喜(世纪经典)、黄鹤楼(久久平安)等共计13个品种条50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朱守业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字[2023]第2051/2052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刘斌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8月初在周围几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按照询问笔录当事人交代描述)。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惠平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刘斌违法进货总额为208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800元10%的罚款计208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3个品种条5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208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