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源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景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2MA0XM4KJ0P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686号4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旅市监处罚〔2026〕180号
因当事人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0户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0户个人独资企业,至今未公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申请信用修复,且通过经营场所和登记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原泉、丛林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拟吊销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0户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0户个人独资企业,共计200户企业。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以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为主要调查对象,从年报、住址、联系方式、社保登记等信息方面进行调查确认。2026年5月7日,我局向旅顺口区人社局发送《关于商请协助确认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240户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情况的函》,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社保缴纳信息,2026年5月8日,我局接到《关于商请协助确认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240户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情况的复函》,复函中说明,经查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共计209户企业未办理社保登记;大连加强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鸿顺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共计31户企业不存在超过6个月未缴纳社保的情况。结合先期通过业务系统调取未公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报企业605户,通过核查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及联系方式,成功唤醒18户;通过核查社保登记情况,有31户企业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保记录。最终,确认待吊销企业200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0户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0户个人独资企业未公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申请信用修复;核查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及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函至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上述200户市场主体连续六个月无社保登记记录。以上200户市场主体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0份《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证明200户企业未填报2023年度和2024年度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经实地核查,该200户企业查无下落;
2.《关于商请协助确认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240户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情况的函》《关于商请协助确认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240户企业缴纳社保记录情况的复函》,证明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吊销企业的社保记录查询情况。
案件性质: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0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0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上200户企业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4日,我局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3户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1户个人独资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25日,大连恒锐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铭清(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右岸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沃风电动车专卖店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告知我局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信用修复,做好正常经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述企业反映情况属实,故不再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要说明的事项:上述200户企业长期未经营,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导致经济数据失真,严重影响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属情节严重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吊销大连蓝氏北虫草科技有限公司等163户有限公司和大连市旅顺口区众邦家政服务中心等41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0.00元
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