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山艺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晨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UR4DL8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林带秦创智谷产业园区E-C1769(集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工处罚﹝2024﹞132号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林带秦创智谷产业园区E-C1769(集群)的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发布推送文章,标题为《荣耀之路|勇气带来的是收获的盛夏,南山2024届学子王浩楠,“少年就是莽撞却生动,时刻准备着尝试,无所畏惧!”》,文章内包含“王浩楠”照片若干,“王浩楠 南山学子 荣耀之路 二零二四届南山复读生”,“录取院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届211,复读252,提分41分,综合分513.5分”,“复读全省722名 应届全省9140名”字样等内容。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活动,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用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发布推送文章,标题为《荣耀之路|勇气带来的是收获的盛夏,南山2024届学子王浩楠,“少年就是莽撞却生动,时刻准备着尝试,无所畏惧!”》,文章内包含“王浩楠”照片若干,“王浩楠 南山学子 荣耀之路 二零二四届南山复读生”,“录取院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届211,复读252,提分41分,综合分513.5分”,“复读全省722名 应届全省9140名”字样等内容。该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由“陕西南山艺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证并运营使用。该宣传文章有王浩楠的名义使用授权书,王浩楠属于艺考复读的学生,2024年参加陕西高考被录取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当事人联系王浩楠发表该文章,双方没有产生费用关系。该推送文章是当事人公司营销运营部门自主发表设计,广告制作总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对广告相关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知道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调查中,本局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3.王浩楠名义宣传授权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利用他人名义做宣传的被授权情况; 4.王浩楠2024年陕西高考录取动态查询、成绩单:证明当事人宣传的真实性;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024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新韩市监工罚告〔2024〕9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设计公司,利用复读后提高分数、考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生的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物品、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叁万圆整)。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林带秦创智谷产业园区E-C1769(集群)的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发布推送文章,标题为《荣耀之路|勇气带来的是收获的盛夏,南山2024届学子王浩楠,“少年就是莽撞却生动,时刻准备着尝试,无所畏惧!”》,文章内包含“王浩楠”照片若干,“王浩楠 南山学子 荣耀之路 二零二四届南山复读生”,“录取院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届211,复读252,提分41分,综合分513.5分”,“复读全省722名 应届全省9140名”字样等内容。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活动,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用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发布推送文章,标题为《荣耀之路|勇气带来的是收获的盛夏,南山2024届学子王浩楠,“少年就是莽撞却生动,时刻准备着尝试,无所畏惧!”》,文章内包含“王浩楠”照片若干,“王浩楠 南山学子 荣耀之路 二零二四届南山复读生”,“录取院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应届211,复读252,提分41分,综合分513.5分”,“复读全省722名 应届全省9140名”字样等内容。该微信公众号“南山艺考画室”由“陕西南山艺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证并运营使用。该宣传文章有王浩楠的名义使用授权书,王浩楠属于艺考复读的学生,2024年参加陕西高考被录取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当事人联系王浩楠发表该文章,双方没有产生费用关系。该推送文章是当事人公司营销运营部门自主发表设计,广告制作总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对广告相关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知道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调查中,本局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3.王浩楠名义宣传授权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利用他人名义做宣传的被授权情况; 4.王浩楠2024年陕西高考录取动态查询、成绩单:证明当事人宣传的真实性;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024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新韩市监工罚告〔2024〕9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设计公司,利用复读后提高分数、考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生的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物品、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叁万圆整)。
30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