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银海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书见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4320214307B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陈村道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石监处〔2023〕13012423000107号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其给予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改正,仍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500.00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2
冀市监石处〔2023〕13012423000107号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其给予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改正,仍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药房的实际情况。
3.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情况.
6.处方签,证明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属于药师不在岗销售处 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结合根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