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富平县李梓沫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8MA6YB4G95L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杜村人民路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烟处﹝2024﹞第64号
2024年6月29日10时41分至11时10分,在市场上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毛伟27050952009,周小军27050952016等三人,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杜村人民路北段(富平县李梓沫商行)商店内桌子抽屉里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徕米烟弹(野格槟榔)1个、徕米烟弹(春前茗茶)1个共计2个。经初步调查,该店许可证号:610528131423当事人张晶在场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电子烟产品已经当事人张晶当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张晶七日内到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张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徕米牌烟弹是当事人张晶本人在2022年10月在西安自购,自2022年10月1日后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后在没有进行售卖,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电子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您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将该批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入库封存,待集中公开销毁。
0.00元
富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