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金涛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579889004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钟祥市郢中镇襄汉路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鄂0881民初1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钟祥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3
(2024)鄂0881民初18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
钟祥市人民法院
3
2023-02-08
(2023)鄂0881民初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3)鄂0881民初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童**
钟祥市人民法院
5
2023-02-08
(2023)鄂0881民初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罗**
钟祥市人民法院
6
2023-02-07
(2023)鄂0881民初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欧**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7
2023-02-07
(2023)鄂0881民初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向**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8
2023-02-07
(2023)鄂0881民初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樊**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9
2021-06-17
(2021)鄂0881民初17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尹*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10
2021-06-15
(2021)鄂0881民初17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8
(2025)鄂0881民初28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
裁判文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2
2025-08-08
(2025)鄂0881民初28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汪**
裁判文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3
2021-11-07
(2021)鄂0881民初17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4
2021-06-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钟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4-07-19
(2024)鄂0881执115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19
2024-07-29
(2024)鄂0881执1151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19
2024-07-12
(2024)鄂0881执11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4534.00元
执行案件
4
2024-12-19
2024-07-12
(2024)鄂0881执11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4573.00元
执行案件
5
2023-03-24
2023-02-27
(2023)鄂0881民初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于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1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3-24
2023-02-27
(2023)鄂0881民初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2.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3-24
2023-02-27
(2023)鄂0881民初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2.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3-24
2023-02-27
(2023)鄂0881民初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2.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1-19
2021-06-30
(2021)鄂0881民初17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祥市监处罚〔2026〕171号
一、当事人物业服务收费存在质价不符的情形
当事人对照《钟祥市物价局 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钟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钟价工服〔2018〕34号)文件中的一级服务等级标准向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15元/平方米(文件中对应标准为1.25元/平方米)。经查实,一级等级服务标准共包含五类44项具体内容,当事人有16项未达标,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未达标:工作人员未统一服装、挂牌上岗);
2.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服务时间每天应不少于10小时。(未达标:实际每天8小时制工作制);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出入口应设有宣传栏、公示栏及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设备、场地有明显标志。(未达标:主要出入口缺少平面示意图、路标及楼栋标识)。
(二)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
1.物业服务中心应对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建立相关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定期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台帐)。(未达标:未建立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相关档案,无定期维保账);
2.设备用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未达标:配电房、水泵房等重要设施无标识,未公示责任人);
3.小区围墙每15日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未达标:小区围墙大部分缺失);
4.共用明装给、排水设施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每月对排水明沟清扫不少于1次,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不少于1次,每月对室外共用水管道进行1次检修。(未达标:共用明装给、排水设施未定期检修);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未达标:步梯房部分消防门损坏,电梯房消防通道堆放杂物);
6.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未达标:主要道路无安全标识,地面无停车场,车辆随意停放);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性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未达标:缺乏突发性设备故障的应急方案);
8.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每年至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2次。消防泵、喷淋泵等设备,每月启动检查运行至少1次、每季检保至少2次,每年全面检修保养至少2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运行、检修、保养记录完整,保证可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每日对消防栓和配件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等巡查至少1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未达标:消防设施未设明显标识,未定期检查保养,没有保养记录,1栋、5栋、6栋部分灭火器(生产日期2024年2月,保质期1年)已过期;
9.每日对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巡视检查至少4次,确保正常运行发挥功能作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配有道闸、车管系统的,24小时保持正常运行。巡视检查每日至少1次,检修保养每季至少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每季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各分类设施设备检修保养至少1次,各类检保记录齐全规范。(未达标:智能化安防系统无定期检保记录);
10.对危险防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未达标:危险部位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主要通道未设疏散指示及事故照明)。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门岗根据规划设计情况,一般小区开放主、次出入口各一个,主、次出入口24小时值守,主出入口每班不少于2人,次出入口每班不少于1人。(未达标:主出入口仅1人值守,值班人员不足);
2.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未达标:无公共卫生应急方案)。
(四)保洁服务
1.二次供水水箱应盖板加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二次、水质化验检测至少4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日巡视检查总体供水系统至少1次,发生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完整的巡查记录。(未达标:二次供水水箱没有清洗消毒记录,无水质检测单)。
二、转供电环节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经查,电力主管部门未对石城花园小区商铺用电实行抄表到户,由当事人负责转供。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当事人按0.79元/千瓦时向小区商铺转供电量12556千瓦时,收取电费9920元。同期国网公布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均低于0.79元/千瓦时。经核算,应收电费9298.3064元,多收价款621.6936元。
三、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0元。
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罚款11000.00元。
11000.0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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