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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新宇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芳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3MAC1Q8PX2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北环路桃源聚小区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岐烟处〔2026〕第001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7125.00元8%的罚款即2970.00元
2970.00元
岐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6-01-07
2
岐烟处﹝2025﹞第007号
2025年3月26日15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北环路桃源聚小区1-3号商铺岐山县新宇商行有涉嫌违规的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05分在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北环路桃源聚小区1-3号商铺(岐山县新宇商行)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同意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与附属仓储场所地面上的纸箱内查获非法卷烟延安(软)70条、好猫(吉祥)26条、兰州(硬珍品)6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4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9条、云烟(硬苁蓉)11条、兰州(桥)28条、中华(金细支)7条、贵烟(跨越)1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4条、黄鹤楼(硬奇景)4条、黄鹤楼(软1916)4条、好猫(细支天赋)11条、芙蓉王(硬)7条、白沙(软和天下)3条、白沙(和天下)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7条、中华(硬)9条共计18个品种223条卷烟。当事人不在,现场负责人朱新宇与当事人为夫妻关系。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确认无误,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上述卷烟部分码段均已毁坏,现场负责人已当场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岐山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岐烟存通〔2025〕第013号)及《岐山县烟草专卖局询问通知书》送达现场负责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检查中现场负责人全程跟随见证,现场其他物品无损坏、无丢失。违法事实:经查,邓芳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当事人商店常年红白喜事较多,加上盖房用烟,生意较好,店里的卷烟不够,于是在岐山县域内的商店收购了一些烟以及亲戚朋友从外地带回来的卷烟都准备放在自己的商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所查获的223条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的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邓芳芳违法进货总额为5671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邓芳芳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邓芳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邓芳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岐烟处告〔2025〕第01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邓芳芳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6710.00元9%的罚款计5103.90元的行政处罚。
5103.90元
岐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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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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