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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星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高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4MA1WHQGW5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号-25栋237、23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苏0118民初2733号
名誉权纠纷
南京星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1
(2025)苏0118民初483号
名誉权纠纷
南京星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沈**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苏0118民初3356号
名誉权纠纷
南京星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高市监处罚〔2026〕00002号
经查,2025年1月,“盒马”公司向美加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单40盒“AIRKISS空吻口腔护理旅行套盒”(下称旅行套盒),美加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下单上述40盒旅行套盒以向“盒马”公司供货。该旅行套盒每盒包含“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清洁护理牙线棒”、“便携折叠牙刷”、“花漾沁爽漱口水”四款独立包装产品,当事人委托其合作的淮安森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组装成套并发货,并向淮安森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组装规范》,该规范含有“组装形式:盒装;喷码位置及要求:贴纸背面空白处,需注意塑盒喷码时间应早于盒内所有单品时间”等内容。 上述旅行套盒外包装上标示“AIRKISS空吻口腔护理旅行套盒”,喷码显示“生产日期:2024/07/10”。并分别标注了4款产品的信息包含“花漾炫白牙膏*1(橙花雪梨) 净含量:20g;保质期:3年”;“清洁护理牙线棒*2;保质期:10年 ”;“便携折叠牙刷*1;保质期:5年”;“花漾沁爽漱口水13m1*2;保质期:3年”等内容。最下方标注有“出品商:南京星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标注”等信息。上述旅行套盒内“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1027”,“清洁护理牙线棒”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08/13”,“便携折叠牙刷”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09/01”,“花漾沁爽漱口水”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0710”。其中最早到期产品为“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 ”,到期时间为“20261026”。而上述旅行套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07/10”,未对“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 ”单独标注具体生产日期或使用期限,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保质期:3年”。当事人反映该问题是产品组装成套环节,人员工作误将“花漾沁爽漱口水”的生产日期喷码在上述旅行套盒外包装上导致。 另查明,“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共有两家生产厂家,分别为克劳丽化妆品(南通)有限公司(编号代码BC)及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代码CS),由当事人向上述两厂家提供包装材料。上述旅行套盒中“花漾炫白牙膏(橙花雪梨)”系克劳丽化妆品(南通)有限公司生产,其包装上印有“BC”代码,但标签信息中“被委托方”标注为“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CS)”、“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BC)”。 当事人上述批次旅行套盒共生产40盒,以5.5元/盒的价格全部供应给美加美(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值共计220元,成本每盒4.54元,成本共计181.6元,违法所得38.4元。 上述批次旅行套盒最终投放于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门店销售,共售出21盒,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第一分公司知晓该旅行套盒标签问题后,当事人配合该公司对已售出旅行套盒进行召回,共召回10盒,与未售出19盒一并向当事人退回,目前29盒上述旅行套盒存放于当事人处,当事人声明不再二次销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0元、没收金额为:38.4元
1000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