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南润创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MA7GDFUE1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余家坪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76号
2025年3月20日,央视“3?15”曝光有关冷冻制品的节目后,本局联合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海泰路 1 号的岳阳汇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公司)1 楼 2 号冷库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冷库内存放的 “槽头肉” 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经向汇康公司仓管人员确认,上述涉案产品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局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汇康公司签订《猪副产品经营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以257元/ 套(招投标报价为 260元/套)承包经营汇康公司生产的猪副产品,其中涉案槽头肉的购进单价经汇康公司确认为 5.4 元 /kg;当事人分别于 2025年1月28日、2月18日及2月27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汇康公司支付猪副产品货款共计人民币 1,287,385 元(含涉案槽头肉购进款 572,130 元)。2025年3月17日至18日,当事人以 6.4 元 /kg 的价格向漯河市豫尚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尚松公司)销售两批次涉案槽头肉共计60,000kg,销售金额共计 384,000 元,违法所得 60,000 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仅向豫尚松公司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提供《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累计从汇康公司购进涉案槽头肉 105,950kg(包含销售给豫尚松公司的 60,000kg),剩余 45,950kg 已被本局依法查获,故涉案槽头肉货值金额为 678,080 元。 2025年4月1日至3日,本局执法人员赶赴河南省漯河市,并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销售涉案槽头肉的流向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涉案槽头肉的实际收货地址为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东处,该地址系舞阳县诚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汇公司)登记住所。调查发现诚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豫尚松公司的监事均为吴园园。因豫尚松公司生产急需采购槽头肉,吴园园通过当事人派驻汇康公司员工刘小四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销售信息取得联系。2025 年 3 月 16 日刘小四以汇康公司员工身份邀约吴园园前来汇康公司 1 楼 2 号冷库实地验货;随后,吴园园代表豫尚松公司与刘小四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分三次(30,000kg/次)共计采购 90,000kg 涉案槽头肉。2025年3月17日至18日,当事人向豫尚松公司实际交付 60,000kg 涉案槽头肉,吴园园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分两次(192,000元/次)向刘小四支付货款共计 384,000元,2025年3月22日当事人准备交付剩余的 30,000kg涉案槽头肉时,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故双方实际仅完成了两批次交易。202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诚汇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厂区院内存放有标称 “岳阳汇康食品有限公司” 的槽头肉 120 袋(共计 3,000kg);后经调查显示诚汇公司从全国各地采购 “槽头肉”,经加工制成 “肉青”、“毛皮”、“精皮”、“白膘”、“红膘” 等产品,并均能提供上述成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查诚汇公司从湖北孝感、河南开封等地采购的 “槽头肉” 进货查验情况,发现上述产地均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当事人供应的涉案槽头肉仅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能提供《肉品品质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达 678,080 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六条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后已停止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仅为两天,同时还对涉案槽头肉进行召回。此外,本局还委托第三方检验公司对涉案槽头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故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本局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60,000 元;2.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80,000 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