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兵 | 注册资本:29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573629375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建设路28号6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0
(2025)赣11民终1264号
合同纠纷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王**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4)赣1128民初64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鄱阳县凰岗镇其光百货店,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张*,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舒**,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古县渡直销店
鄱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4)赣1128民初64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舒**,张*,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古县渡直销店,鄱阳县凰岗镇其光百货店
鄱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12-04
(2024)赣1128民初64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张*,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古县渡直销店,鄱阳县凰岗镇其光百货店,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舒**
鄱阳县人民法院
5
2024-11-12
(2024)赣1128民初64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邹**
张*,鄱阳县凰岗镇其光百货店,萍乡市旧金山出口花炮厂,舒**,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古县渡直销店,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鄱阳县人民法院
6
2024-10-23
(2024)赣1103民初3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
陈**,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双港直销店,鄱阳县双港供销社,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2
(2022)赣0322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日胜焰火制造有限公司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胡**,余**
上栗县人民法院
8
2022-03-10
(2022)赣0322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日胜焰火制造有限公司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余**,胡**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9
2019-09-27
(2019)赣1128民初359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占**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戴**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09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鄱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5
2021-01-20
(2020)赣0322民初2182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与程**、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12
2020-09-10
(2020)赣0322民初218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与程**、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2
2020-12-25
(2020)赣0322民初218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与程**、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2
2020-09-02
(2020)赣0322民初2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14
2020-11-30
(2020)赣03民辖终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12-16
2019-11-19
(2019)赣1128民初359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占**与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73.02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14
2018-04-19
(2017)赣1128民初3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陈**、鄱阳县天禧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宜春市长发花爆制造有限公司进的“富贵红地毯”,进货来的时候就没有张贴包装标识码,是随货一起发来的让其自行张贴。原“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生产日期为2024.04.26,生产有效期为三年,至2026年0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过期。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覆盖张贴了生产日期为2025.01.12的“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这款“富贵红地毯”进货357封,进货价是30元 ,售价是35元/封,大概卖了120封,由于是混着卖的,有的覆盖张贴了生产日期,有的没有重新覆盖张贴,而且有些是散卖的没有记录销售台账,由于无法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