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众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昆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99K5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1栋1层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6
(2022)黔01民终3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黔湖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般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6
(2022)黔01民终3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般份有限公司,贵州鑫众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7-27
(2021)黔0115民初47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般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6-16
(2021)黔0115民初47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般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5
(2020)黔0115民初60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6
2020-11-30
(2020)黔0115民初60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2
2021-03-15
(2020)黔0115民初60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观烟处﹝2026﹞第31号
2026年03月19日10时05分,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王龙、苟廷玉到达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1栋1层12号“凯辉24h便利店”的经营场所。到达现场后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进行检查。经现场核实,该地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520114205318,持证人为贵州鑫众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昆本人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张浩雪,联系电话:18984320576。在现场负责人张浩雪的陪同下行政执法人员经初步检查发现该门面大约20平方米,在经营场所进门右侧收银台卷烟展示柜下方储物柜中发现一批涉嫌违法卷烟,该批卷烟均为条包样式。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与张浩雪配合现场清点该批卷烟的品种数量如下:贵阳(硬黄精品)8条、白沙(和天下)1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1条,以上卷烟共计4个品种11条卷烟。鉴于上述卷烟具有可移动、易损毁的属性,存在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经申请局领导批准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贵州鑫众德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饶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114104339,经营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1栋1层12号“凯辉24h便利店”。2026年3月19日被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卷烟共计4个品种11条卷烟。上述卷烟为一男子上门推销时饶昆购进,且在购进该批卷烟时未支付货款,而是与卖家协商售完再付。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4个品种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同时由于饶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依据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对该批涉案卷烟价值进行估算,该案总案值3340元。上述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 号)文中“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贵州鑫众德餐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4个品种11条卷烟按进货总额3340元的8%处以罚款267.20元的处罚。
267.2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