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岩烟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红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C9ERA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14栋A10-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食药环支队查明,自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当事人明知其购进的标有“”注册商标的奔富407型红酒、奔富389型红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仍然对外销售。 食药环支队认定当事人对外销售侵权奔富红酒共计61瓶,未售出侵权奔富红酒3瓶,当事人销售侵权奔富红酒金额共计44810.00元,从中获利共计32610.00元,未售出侵权奔富红酒价值共计2550.00元。同时,食药环支队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52度白酒3瓶和53度飞天茅台白酒4瓶,没有取得当事人已售出的证据,认定未售出海之蓝52度白酒价值共计450.00元,未售出53度飞天茅台白酒价值共计5996.0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380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调查人于本局先锋路市场监管所调取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隋红岩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食药环支队向我局提供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哈直公(食药环)移字〔2025〕2号)、《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情况说明》《移送卷宗》各1份,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1份,共173页。证明食药环支队将当事人案件移送至我局,以及食药环支队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调查出的违法事实。 3、食药环支队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1份及《情况说明》2份,共3页。证明食药环支队向我局移交的涉案侵权商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由案件调查人查证属实。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包括:奔富红酒3瓶、海之蓝52度白酒3瓶和53度飞天茅台白酒4瓶; 2、没收违法所得32,610.00元; 3、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罚款人民币215,22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47,834.00元(上缴国库)。
215224.00元
-
2025-09-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