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朝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3MA602N79X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58号C区39、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1511号
经查,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注册成立,住所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58号C区39、40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程朝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等。
当事人销售的“去皮芋儿”(其他日期(订单生成日期)为2025年11月06日),于2025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的“山药”(其他日期(订单生成日期)为2025年11月06日),于2025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巴南区红火火果蔬经营部、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一家人,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由杨高洁担任经营者,巴南区红火火果蔬经营部由杨高洁母亲高长霞担任经营者,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由杨高洁岳父程朝江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这三个店铺都由杨高洁负责日常进货和经营,所以上述三个店铺在进货时实际上只以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的名义进一批货,购入之后再分到三个店铺进行销售。
2025年11月2日,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自重庆蔬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芋儿121斤(60.5kg),30斤(15kg)分到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进行售卖,50斤(25kg)分到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售卖,41斤(20.5kg)分到巴南区红火火果蔬经营部进行售卖,购进单价为1.6元/斤,进货金额为193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该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芋儿(其他日期(订单生成日期)为2025年11月06日)的合格证明。
当事人通过线上美团店铺及线下实体店铺分别销售上述芋儿,其中部分芋儿经去皮清洗后以“去皮芋儿”的商品名称进行销售,在清洗过程中当事人添加了保鲜剂,该保鲜剂中含有二氧化硫,该行为导致了被抽样批次去皮芋儿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美团店铺名称为美团蔬菜菇粮,店铺内有商品“去皮芋儿”,仅于2025年11月6日销售2kg给抽样单位(含备样1kg),销售单价35.19元/kg,线下店铺因未做销售记录,无法查实线下店铺“去皮芋儿”的实际销售重量。综上,“去皮芋儿”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按能查实的被抽样食品的销售数量及价格计算为2kg×35.19元/kg=70.38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发出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产品。
2025年10月30日,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自江津区恒益蔬菜经营部购进涉案山药160斤(80kg),50斤(25kg)分到巴南区蔬适圈食材经营店进行售卖,50斤(25kg)分到重庆景禾生鲜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售卖,60斤(30kg)分到巴南区红火火果蔬经营部进行售卖,购进单价为3元/斤,进货金额为480元。购进时当事人向江津区恒益蔬菜经营部索取了送货单据,并查验了该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当事人通过线上美团店铺及线下实体店铺分别销售上述山药,当事人美团店铺名称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叁角捌分(¥70.38)。
2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