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易讯通讯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名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3401MA685QXM3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东路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西市监处罚〔2025〕108号
根据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案件事实及检察意见:张名利与丁珊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张名利注册成立易迅经营部,从事手机维修及手机配件批发、零售。经营期间,张名利与丁珊共同参与经营,其中张名利全面负责经营部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丁珊主要承担财务相关工作。自2020年起,张名利、丁珊从“168”“正大科技”及被不起诉人贺川等处,购进侵犯华为、vivo、华为荣耀、oppo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手机配件(主要包括手机后盖、手机屏幕及电池),并对外销售。2023年10月8日,西昌市公安局在易迅经营部现场查获带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具体包括:华为手机壳\n451个、华为荣耀手机壳332个、vivo手机壳152个、oppo手机壳162个、华为手机屏幕11个、华为手机电池15个、荣耀电池30个。上述涉案物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假冒商品。西昌市公安局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原则及相关证据的固定,对扣押商品的货值金额按张名利、丁珊提供的销售价格核算为18904元。\n根据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案件事实及检察意见:张名利与丁珊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张名利注册成立易迅经营部,从事手机维修及手机配件批发、零售。经营期间,张名利与丁珊共同参与经营,其中张名利全面负责经营部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丁珊主要承担财务相关工作。自2020年起,张名利、丁珊从“168”“正大科技”及被不起诉人贺川等处,购进侵犯华为、vivo、华为荣耀、oppo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手机配件(主要包括手机后盖、手机屏幕及电池),并对外销售。2023年10月8日,西昌市公安局在易迅经营部现场查获带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具体包括:华为手机壳451个、华为荣耀手机壳332个、vivo手机壳152个、oppo手机壳162个、华为手机屏幕11个、华为手机电池15个、荣耀电池30个。上述涉案物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假冒商品。扣押商品货值金额按张名利、丁珊提供的销售价格核算为18904元。\n2025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易迅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当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在售“牛标”“苏浪”“世界领袖”“匹德”“匠显”“四杰”“亚德”等品牌的手机配件及耗材;未发现侵犯华为、vivo、华为荣耀、oppo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手机配件及相关销售单据。\n2025年9月5日,本局对易迅经营部经营者张名利及丁珊进行询问调查,重点就检察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及关键涉案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二人陈述与《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n2.没收带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假冒手机配件:华为手机壳451个、华为荣耀手机壳332个、vivo手机壳152个、oppo手机壳162个、华为手机屏幕11个、华为手机电池15个、荣耀电池30个。
60000.00元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