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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小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4MA39RMKJ0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金鹰路13号3楼3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浙07民终63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25
(2025)浙0783民初84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刘**,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赣0602民初13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钟**
鹰潭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赣0121民初3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
罗**,吴**
南昌县人民法院
5
2025-05-09
(2025)粤0310民初1936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0
(2024)赣1023民初16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7
2023-07-19
(2023)湘0281民初26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叶**,叶**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8
2022-12-19
(2022)湘0281民初37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4
(2025)赣0602民初13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钟**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鹰潭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7
(2025)赣0602民初13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钟**
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鹰潭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1
2023-07-21
(2023)赣0981财保22号
财产保全
刘*、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3-07-18
2023-05-30
(2023)赣0981财保15号
财产保全
陈**与刘*、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11-03
2022-10-17
(2022)湘0281民初35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雷交罚﹝2026﹞00292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25
2
衢路政罚﹝2025﹞437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1日20时45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351国道)常山、开化方向K441+500检查时发现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530.00元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8
3
杭路政罚﹝2025﹞747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1日11时2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382+800检查时发现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昌创合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伍元整。
2595.00元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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