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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芃淞注册资本:15612.249803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761385099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文笔社区佛顶山南路63号【石阡县城北工业园区冷链物流园1号楼(泉都街道新场村)】 【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5
(2020)黔06民再35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石阡县供排水公司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1
2018-09-29
(2018)黔0623民初1191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石阡县供排水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05
2019-11-01
(2019)黔民申3301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石阡县供排水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20
2020-05-11
(2020)黔0623民初608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石阡县供排水公司、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0
2018-12-26
(2018)黔0623民初16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与伍**、石阡县供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8675.84元
民事案件
5
2019-03-13
2018-12-07
(2018)黔06民终1560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石阡县供排水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水罚决字﹝2025﹞第03号
石阡县城市供水公司万安水厂大约修建于1990年,开始取水水源为卡塘坳,已到县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证,2017年因城市扩容该水源点无法满足县城供水需求,又因环保问题,2019年将卡房坳取水泵房拆除后,将万安水厂常规水源变更为石阡县汤山街道石坪村山坪组石阡河一级支流湾塘河下游山坪水库。经10月23至25日三日流量计统计(206t/h×24t=4944t/d;233×t/h×24t=5592t/d;252t/h×24t=6048t/d)共计16584t,每天取地表水16584t÷3d=5528t/d。 2017年3月石阡县城市供水公司与贵州金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石阡县城区供水水源变更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咨询合同书》,因石阡县城供水水源变更工程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案批复,需到省水利厅办理取水许可证,由于供水公司万安水厂建厂时间太久远,因档案管理不善,造成部分资料缺失,导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到至今未获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供水公司积极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办理取水许可证所需资料,2025年9月2日供水公司与中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石阡县供水水源变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咨询合同,现已完成《石阡县供水水源变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25年10月31日在贵阳市召开《石阡县城供水水源变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会。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未获得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违法行为成立。
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二、给予供水公司非法取水行为处以罚款¥81000元.
81000.00元
石阡县水务局
2025-11-06
2
石市监处﹝2025﹞101号
现查明:(一)关于上述黔市监办函〔2025〕83号件显示:石阡县汤山街道新场村安置房市民反映,其家庭长期整户外出务工,家中无人用水,但当事人每月仍收取其5元费用问题。经查,此笔费用系市民缴纳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当事人负责代收,收取后如数缴纳至税务部门,并非市民产生的水费。为此,当事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针对上述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安装的水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经查,投诉用户的水表均为无线远传水表,出厂编号分别为LXSW1412120413、LXSW1508130040,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当事人在购进安装投入使用前,已委托生产厂家开展首次强制检定,检验结论为合格;同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为此,当事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关于当事人在收取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水费时,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经查,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黔发改价格〔2023〕71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但2023年11月至案发日(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收取石阡县汤山中坪幼儿园(石阡县第十三幼儿园)、石阡县实验幼儿园等41所学校和中坝养护楼(石阡仁和康养有限责任公司)、石阡县医养结合中心等2家社会福利机构水费时,执行的是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中:针对县城中的3所高中学校、1所职校和石阡县汤山初级中学(石阡县第一初级中学)、石阡县汤山第二初级中学(石阡县第二初级中学),鉴于学生多、不好管理,加上校内供水管道老化、经常爆裂,造成用水浪费量特别大等实际情况,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水价协议》,就水价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方式(封顶计量或据实计量)等进行了约定,按照协议收取水费。围绕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当事人按照《水价协议》收取上述6所学校水费的行为,不宜作出违法与否的评价。为此,本案涉事对象应为石阡县汤山中坪幼儿园(石阡县第十三幼儿园)、石阡县实验幼儿园等35所学校和中坝养护楼(石阡仁和康养有限责任公司)、石阡县医养结合中心等2家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石阡县城供水价格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通知》(石发改发〔2016〕41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级阶梯价格为2.60元/m3(基准水价),第二级阶梯价格为3.90元/m3,第三级阶梯价格为7.80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90元/m3。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石阡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发〔2016〕42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吨。经统计核算,2023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上述35所学校和2家社会福利机构用水量共计259612吨(其中,2023年11-12月、2024年、2025年1-3月用水量分别为35792吨、179981吨、43839吨),且各用户用水量均未超出第一级水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3.45元/吨(含污水处理费)计算,当事人应收水费895661.40元,
罚款42.805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28051.45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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