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民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66901232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杏山乡后六九村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鲁0114民初11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中天重工有限公司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龙江万鑫有色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2
2021-12-21
(2021)黑0221民初1973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县人民法院
3
2021-11-29
(2021)黑0221民初1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5
2021-12-20
(2021)黑0221民初1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7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21
2020-09-16
(2020)内0422民初3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辽宁成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20
2019-08-13
(2019)黑0221民初3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万风达耐磨材料厂与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22
2016-08-31
(2016)黑0221执1083号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7-19
2018-07-17
(2018)黑0221民初12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阎**与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10
2017-09-21
(2017)黑0221民初3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陆玖公司诉被告赵凤杰葫芦岛市金华矿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10
2017-01-09
(2016)黑0221民初4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吉林省佳信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4403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9-27
2017-01-11
﹝2017﹞黑0221财保7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齐齐哈尔华胤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427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30
2017-07-25
(2017)皖1881民初20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8-17
2017-08-17
(2017)黑0221民初2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6﹞020003号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改正”,排土场的截洪沟、标识牌,尾矿库的回流沟、应急池,干滩部分的防尘抑尘网及其他洒水降尘措施均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实际采矿作业面超出原环评批复用地范围10.0146公顷,该超出部分的表土剥离作业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实施完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669000元罚款。
1669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6-03-11
2
(龙)应急罚﹝2025﹞0026号
我局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黑非煤安全监察非移〔2025〕0701 号),其中重大隐患四项:1.露天采场西南侧+198m、+222m 台阶出现滑坡、冲沟现象,导致该区域安全平台、清扫平台与设计不一致。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2.在用排土场未经回采设计评审和安全技术论证,擅自在西北侧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十三项情形。3.企业未按照《2025 年汛期调洪演算报告》要求拆除超前安装的拱板,导致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及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三条第八项情形。4.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雨量计长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2#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库水位计布置位置无法监测库内水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三条第十三项第二款情形。以上四项重大隐患第一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检查发现,其余三项为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自查发现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已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停止露天采场、排土场生产作业行为,从受重大事故隐患威胁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另有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自查发现重大隐患三项:1.采矿场西南部 222 平台至 198 平台出现局部滑坡,造成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帮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2.露天采场内东侧运输道路和通往作业水平运输道路局部坡度陡于设计值,道路路面宽度局部小于设计要求的 12m,局部未设置缓坡路段,坑内运输道路布置与设计不一致,采场内运输道路多处未设置排水沟,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九条规定的情形。3.露天采场西南侧+198m、+222m 台阶出现滑坡、冲沟现象,导致该区域安全平台、清扫平台与设计不一致。企业擅自开采露天采场西南侧挂帮矿体,采矿标高、深度与设计不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截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检查时,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共七项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
我局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黑非煤安全监察非移〔2025〕0701 号),其中重大隐患四项:1.露天采场西南侧+198m、+222m 台阶出现滑坡、冲沟现象,导致该区域安全平台、清扫平台与设计不一致。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2.在用排土场未经回采设计评审和安全技术论证,擅自在西北侧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十三项情形。3.企业未按照《2025 年汛期调洪演算报告》要求拆除超前安装的拱板,导致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及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三条第八项情形。4.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雨量计长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2#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库水位计布置位置无法监测库内水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三条第十三项第二款情形。以上四项重大隐患第一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检查发现,其余三项为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自查发现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已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停止露天采场、排土场生产作业行为,从受重大事故隐患威胁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另有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自查发现重大隐患三项:1.采矿场西南部 222 平台至 198 平台出现局部滑坡,造成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帮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2.露天采场内东侧运输道路和通往作业水平运输道路局部坡度陡于设计值,道路路面宽度局部小于设计要求的 12m,局部未设置缓坡路段,坑内运输道路布置与设计不一致,采场内运输道路多处未设置排水沟,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九条规定的情形。3.露天采场西南侧+198m、+222m 台阶出现滑坡、冲沟现象,导致该区域安全平台、清扫平台与设计不一致。企业擅自开采露天采场西南侧挂帮矿体,采矿标高、深度与设计不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判定情形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截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检查时,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共七项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版)》第三阶次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5 项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 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作出人民币 49000 元(肆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49000.00元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3
(龙)应急罚﹝2025﹞0016号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
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 以上行为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第四项“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隐患第(四)项“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阶次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4项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项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黑龙江陆玖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龙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