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尧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1MADT3XNF2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大尧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1-3号
1.回风上山2段、轨道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间、排距分别为0.95m、1.05m和1.17m、0.96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间、排距不大于0.8m的规定;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轨道上山1段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内喷雾装置损坏不能使用,也未使用与掘进机联动联控的除尘装置。(2)+1210联络石门采用单轨吊运输,该石门风机处顶板有淋水,未采取防止侵蚀轨道的措施;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检查时现场试验,回风上山2段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失效,停风后不能切断停风区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照明)的电源。(2)2025年6月25日至今,未每天对轨道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低压漏电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3)轨道上山1段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机载甲烷断电仪进气口被煤泥覆盖,不能使用;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1)+1232行人平巷为主要进、回风巷道间的联络巷未设置反向风门(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2)主斜井与+1232行人平巷拐弯处的电缆,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3)采区变电所、消防材料库处电缆穿过墙壁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4)传感器调校不规范。现场对回风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轨道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试验时,标校人员未携带空气气样。(5)+1232行人平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回风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配备的灭火器均失效(压力为0)。(6)+1232行人平巷处将废弃润滑油泼洒在输送带上;5.检查时现场试验,轨道上山2段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1210联络石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安设的超温自动洒水装置故障,不能自动洒水。(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6.用于人员上下的主斜井高差超过50m(实测为130m),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
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给予煤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警告
10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3-12
2
黔平区煤安罚﹝2025﹞18号
1.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井底段电缆吊挂凌乱;2.副井井底车场测风检查牌板上显示测风时间间隔超过10天(一次为2025年7月27日,一次为2025年8月7日,间隔11天)。
针对第一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针对第二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合并对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尧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3万元的罚款。
33000.00元
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平坝区商务局)
2025-10-17
3
黔平区煤安罚﹝2025﹞15号
1.施工岩(煤)平巷(硐)时,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大尧煤矿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分别在在2025年4月19日中班、2025年4月9日早班、2025年4月11日夜班存在空顶作业的情况;2.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2025年4月13日夜班井下带班领导(矿长)任亚东、2025年4月14日夜班井下带班领导(安全矿长)李同山分别在井口处一辆越野车上停留了将近一个半小时、两个小时;3.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大尧煤矿三条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安装的粉尘传感器,在厂家安装后煤矿只是注重粉尘传感器是否有“报警”,没有调阅粉尘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分析。直到粉尘传感器到强检时间了,煤矿把粉尘传感器送去强检以后,才发现2025年5月23日监测数据与原来的历史数据差距很大。(粉尘传感器强检前未及时发现检测值均在 1mg/m³.2mg/m³.3mg/m³ 循环显示的情况)
针对第一条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针对第二条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的罚款;针对第三条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185000.00元
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平坝区商务局)
2025-08-12
4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1-024号
1.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在煤矿公示栏公示;2.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主斜井、回风斜井,倾角分别为16°、12°,已硬化地段未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设置扶手、台阶;3.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副斜井掘进工作面使用单轨吊运输,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200m-230m段轨道受到淋水侵蚀;(2)2025年7月2日早班,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班长(许正立)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3)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未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配备方便铲、消防桶等灭火器材;(4)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设置在倒数第二节风筒,未设置在风筒末端;4.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1)煤矿从业人员空顶作业。抽查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6月30日18时16分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站在未支护顶板下进行“敲帮问顶”作业;(2)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副斜井井底车场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m段巷道顶板锚索支护排距为2.4m,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6m;5.回风斜井敷设的低压电缆捆绑在一起,间距小于50mm(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
1.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2.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3.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对煤矿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5.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建议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警告
7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