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檀祝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檀祝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BPP1A37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龙湾镇华容路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371号
2023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DBJ2342900549193725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 2023年6月30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23064351),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所售馒头糖精钠实测值为0.0916,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馒头不合格。 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BJ2342900549193725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相关内容,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了一袋配料表含有糖精钠并开封使用的“穗洪复配甜味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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